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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人的分类

发布时间:2014-08-26 11:46:30

法人存在的形式各不相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人的分类亦有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将我国法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即企业法人,一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即非营利性法人。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以法定程序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主要特点是:

1以实现国家和社会赋予的职能为目的,如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监督职能以及从事各项公益事业。

2经费来自国家预算、拨款和自筹。

3不以谋取组织成员的私利为目的。

一、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力,依法对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进行管理的机构。其主要特点是:

1主要从事国家领导和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国家各级立法、行政、军事和司法等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各级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解放军各级机关等。

2拥有由国家预算拨款形成的独立经费。

3依照法令和行政命令成立,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或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而设立的各种社会组织。其主要特点是:

1以从事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有利于社会的业务活动为目的,如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各类学校、各类科研机构、各级医院、防疫站等。

2主要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经费,有些事业单位还有由自己经营收入而形成的资金。

3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产生。

事业单位法人与机关法人不同,它不具有行政权力。事业单位法人在保证本身业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与本身业务有关的诸如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

三、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依法自愿协商设立,以自筹或捐献为主而形成经费和财产的各类群众组织。其主要特点是:

1从事各项公益事业,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保护环境和保护动物团体、福利基金会等社会公益团体;各类学会、协会、联合会等学术团体;民间剧团、棋画社等文化艺术团体;佛教协会等宗教团体等。

2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一般是依法自愿加入或协商成立。

3大部分社会团体依靠自筹、会员缴纳会费和捐献而拥有独立的经费和财产,少数社会团体依靠国家预算拨款。

4依照标准条例或标准章程而设立,除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外,大部分社会团体还须经申请登记,经核准取得社团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