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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的法人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4-08-26 11:46:56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一切社会组织都是法人。社会组织所以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

程序性条件,是指法人为取得自身法人资格,完成设立行为所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是指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通过什么程序、办理什么手续而言。实质性条件,是指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本身要具备哪些实质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要想取得自身的法人资格,应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指某一社会组织应根据其自身的种类、性质、任务分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而取得法人资格。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其中必要的财产,主要是指财和物,经费实际上也是财产。法人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其实质涵义是:这些必要的财产(包括经费)必须是独立的财产,它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法人在财产上独立性的法律特征是该法人组织的财产与其他法人组织的财产、上级有关部门的财产及法人内部成员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这是作为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组织条件。

法人名称,是用来确定和代表一个法人的符号,是区别于另一个法人的标志,反映了法人的特征,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统一的能够独立地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它不以机构内部的某个部门、个人的变动而影响整个机构的存在。

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所在地。它包括一定的场地、必要的物质设施。

没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组织不能成为法人。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对其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后果负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就是法人要独立承担财产责任,这是与法人在财产上的独立性直接相联系的,是法人责任能力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