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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用途,如何以离岸公司名义直接承接国外客户(买家)定单的信用证

发布时间:2014-07-04 15:13:02

离岸公司用途:
1. 以离岸公司名义直接承接国外客户(买家)定单的信用证
2. 海外利润全部免税
3. 可增加利润并使所得利润透明化
4. 避免汇率风险,拥有自主权
5.   以离岸公司国际公认合法公司身份开立国际信用卡,发票,账户,并为投资人保密
6. 资金可在任何先进国家流通运转,便于进出口贸易,国外投资
7. 按国际惯例,投资的收益人之利益完全保密。保护私人离岸公司利益
8. 方便接受佣金
离岸公司特点:
1. 注册资金无需到位,注册资本无最低限制
2. 经营范围没有限制
3. 注册国对境外收入免税,多数注册地不要求提交年度报表
4. 无需在当地租赁办公场所


离岸业务在外贸领域的作用
一、找外贸公司做代理,信用证(或D/PD/AT/T)会首先经过外贸公司,这样就很有可能会被信用证通知部门其他业务员、结汇人员看到。由于利益的驱使,不能保证不会有人恶意利用这些信息。而一旦信息被窃取,对客户来说是非常被动的。况且谁也不能保证一直用一个外贸公司,一旦有什么变化,也会影响到对国外客户的信誉。即便国外客户是老客户不会被撬走,但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中间利润会越来越少(对工厂、对客户和国外客户都是这样)。而当利润少到一定程度时,成本的降低对任何一方都具有相当的诱惑力。而这时,如果竞争对手(或客户的工厂)窃取您的信息,向国外客户报出比您低的价格,国外客户为了自保也未必不动心。即使竞争对手没有挖走您的国外客户,但国外客户知道别人出的价格比您低,也很有可能会跟您讲价,这样对您来说也是不利的。
而通过离岸公司做国际贸易,以离岸公司的名义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以离岸公司为受益人接受信用证,所有贸易信息均由您个人控制,就会防止贸易信息被他人剽窃。

二、避免出口收汇被占用
找外贸公司做代理,国外回款先回到外贸公司的银行账户。而外贸公司现在越来越不景气,出口收汇被占用的可能时有发生:第一种可能是外贸公司总公司或其它部门占用货款;第二种可能是外贸公司的债权人(外贸公司不景气,在外欠债是常有的事)起诉外贸公司或强行扣款;第三种可能是外贸公司的债权银行扣款,而这种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国家最终要将国有银行推上市,而银行上市的前提就是清理资产和坏账,银行一旦清理坏账,扣款是必然的。上述三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发生一次就是致命的:货被国外客户提走了,货款被占用或扣下,无法支付工厂货款,贸易链整个中断。现在可能没有出现这种问题,但这种风险越来越大,一旦出现一次,对做中间贸易商来说,绝对是致命的。
而运用离岸公司的离岸贸易运作方式就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自己控制的银行交单议付,不论是即期还是远期,直至国外款回来这一段时间,都是在自己公司的银行掌控之下。假设这时外贸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可以将外汇放在自己的账户停留一段时间或划到外贸公司其它安全的银行账户上,之后结成人民币迅速将货款划至工厂。在外贸公司的账户上只停留一天时间(即只有一天的风险),这跟以前至少一个月被扣款的风险比较,则要安全许多。甚至可以不落外贸公司帐户直接以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付给工厂,这样就绝对没有风险了。
三、不动用资金赚取中间商利润
既有国外买家,又有合适的国内生产厂家,就是没有资金,生产厂家又不愿意赊货只接受信用证,丰厚的中间商利润只能放弃。利用离岸公司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国外买家开信用证给您的离岸公司,您再将信用证转让给工厂。既不需要一分钱保证金,又可以把国外买家、价格等机密信息隐藏起来。同样,对于进口贸易也轻而易举:国内最终买家开信用证给您的离岸公司,您再将信用证转让给国外卖家。
四、外汇资金调拨自如,无外汇管制。
做国际贸易,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外汇的自由收付是至关重要的。但目前或将来很长的一段时期,我国仍受外汇管制,在实际工作中非常不便于贸易的操作。而离岸公司属境外公司,其在国内开设的外汇账户属离岸账户,在法律上,我国认可其不受外汇管制。这种离岸账户是自由的外汇账户,无论是汇出还是汇入;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外汇都是自由收付的,而且这三者可以相互交叉使用。
上面是总体的概念,具体的好处有如下几个方面。对于出口,离岸公司可以自由收付国内外佣金、付海运费和保险费、便于核销退税等等;对于进口,离岸公司不仅可以自由收付国内外佣金,还可以预付货款、进口付汇、开立或转让信用证等等。
五、有利于企业规避贸易及非贸易壁垒
中国的国内企业,在向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出口产品时,通常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为此需多花费12倍的成本。同时,这些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经常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设置例如:关税壁垒、反倾销、反补贴、绿色壁垒、技术性壁垒等的限制。如果该企业拥有一家离岸公司,由企业向自己的离岸公司出口,再由离岸公司向这些发达国家出口,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这些贸易及非贸易壁垒的歧视和限制。
六、财务运作,合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既不违反法规又尽量避免或减少税赋是每一个企业的经营策略。离岸公司及离岸业务的最大好处就是通过财务运作,合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七、与生产企业结合,进行资本运作,成立三资企业,拥有进出口权。
出口生产企业——贸易中间商——国外客户,这是国际贸易链中不可缺少的三个主体。但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与此同时,随着市场信息的日益透明,贸易中间商的处境越来越难。与生产企业结合,是贸易中间商做大做强的必然出路。离岸公司不仅为贸易中间商在规避贸易风险等方面提供诸多好处,而且在与生产企业结合方面也发挥着诸多优势。因为离岸公司属于国外企业,可以利用离岸公司收购国内生产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进行资本运作。也可以与国内生产企业成立三资企业,当然这也自然拥有了进出口权。这样,利用离岸公司不仅使利润最大化,同时也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这也是离岸公司运用的最高境界。
八、提高企业形象和信誉,便于开拓国际市场或以国际品牌开拓国内市场。

如果做离岸业务,即便你公司没有出口业务,但也是有很多好处的,你会发现利用离岸公司成立一个假外资真的容易的要死,
办理注册离岸公司,让离岸港公司帮你搞定就行了,服务当然专业,只有交少量手续费,注册费,那么成立离岸公司有什么作用,OK,全额收购现在的公司,如果公司资产还可以的话,好处就产生了:
1.二免三减半
2.由于是股权转让形式,企业法人性质不变,那么你公司所有的房产可以顺利变更,而不是办理交易,OK,房产交易着不多评估价的8%多税多不用交了
3.视具体情况而定,吸收外资有许多地方有政府对引进外资的老板有奖励,我们这边是100万美元奖1万美元,对于没操作过的老板,OK,肯定高兴死了,白送钱呀,
4.外资项目投资的奖励就更多了,
反正各种名目的很多,好的很呀,估计你一年的会计业绩就完成了,老板拿了,肯定不会少你一份红包,今年过年又好过了.
先就开个头

离岸公司最大的好处就是收汇自由,合理避税,还有用你注册香港公司的名字与国外或者国内签合同,这些都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在香港允许空壳公司存在,而且最低的注册资本是1万HKD,不需要验资的,跟我们国内有很大的不同.

注册海外离岸业务公司的用途

01. 用离岸公司进行跨国交易,限制最少;

02. 开设银行离岸账号,收取离岸交易款项,可免缴税款;

03. 可收取或开出或转让信用证,方便可靠;

04. 离岸公司的离岸账号存款不受外汇管制,自由支取;

05. 以离岸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投资融资无限制;

06. 离岸公司股权转让无需缴付厘印费(印花税);

07. 可用离岸公司注册商标及持有版权,保护无价资产;

08. 以离岸公司名义购买物业不动产,转让时无需缴税;

09. 用离岸公司进行个人财产信托,避免个人所得税;

10. 以离岸公司安排遗产,可避免遗产税。

外汇管制
exchange control
一国政府对外汇的收支、结算、买卖和使用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又称外汇管理。国家通过法令或条例,对国际结算、外汇收支和买卖及汇价等外汇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和限制,目的在于有效地使用外汇,防止外汇投机,限制资本流出入,改善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外汇管制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代世界各国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对付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可分为3种类型:全面外汇管制,即对所有外汇收支活动都实行管制。多数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部分外汇管制,即对外汇收支的某些项目实行管制。少数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采取这种方式。名义上取消外汇管制,实际上仍有某些变相或间接的外汇管制,一些发达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外汇管制的对象主要分为3种:以人为管制对象,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外汇收支区别对待。以物为管制对象,即对各种外汇实行管制。以地区为管制对象,即以本国国土为外汇管制地区进行管制。
外汇管制的方法可分为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前者由外汇管制机构对各种外汇业务实行直接、强制的管理和控制。后者则是通过诸如许可证制度、进口配额制度等间接影响外汇业务,从而达到外汇管制的目的。从另一角度,外汇管理的方法又可分为数量管制、汇价管制和综合管制3种。即或从外汇业务的数量上,或从汇价上、或从二者的结合上实行外汇管理。
外汇管制的内容各国各时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贸易外汇管制,又分为进口外汇管制和出口外汇管制。前者如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和进口配额制;后者除实行出口许可证等限制措施外,还包括一些鼓励出口的措施。非贸易外汇管制,即对贸易和资本项目外的外汇收支实行管制。资本输出入管制。本币、外币和黄金出入境管制。外汇买卖管制。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