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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柬埔寨公司

发布时间:2014-08-26 12:06:54

一、经济地理概况

(一)地理概况

柬埔寨王国位于中南半岛南部,东和东南部同越南接壤,北部与老挝相邻、西和西北部与泰国毗邻,西南濒临泰国湾。湄公河自北向南横贯全境。海岸线长约460公里。国土面积:181035平方公里。人口:约1330万。80%以上的人信仰佛教。高棉族占全国人口的80%,其他主要有占族、普农族、老族、泰族、斯丁族。语言:高棉语为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华语也较流行。全国分为20个省和4个直辖市(金边、磅逊、白马、拜林)

气候属热带季风气候,全年分两季:雨季(5月至10月),旱季(11月至来年4月)。年平均气温24。4月份最热,高达40。货币使用瑞尔,1美元约兑换(2003)3940瑞尔,美元可在市面上自由流通。

柬埔寨盛产柚木、铁木、紫檀等。矿藏主要有金、磷酸盐、宝石。水资源丰富,洞里萨湖为东南亚最大的天然淡水湖,素有鱼湖之称。以公路、内河交通为主,全国公路总里程约1.5万公里,以金边为中心有7条国家级主要公路。湄公河、洞里萨河是重要的水上交通线。金边、西哈努克市有国际港口。金边至波贝、金边至西哈努克港有铁路。金边是惟一的国际空港,有飞曼谷、胡志明市、新加坡、香港、广州、吉隆坡、万象的定期航班,金边至国内主要城市和偏远省会也有航线。

(二)经济概况

柬埔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自由市场经济。1998年新一届政府成立后,把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作为首要任务,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裁减军政官员,减少行政开支,集中财力进行经济建设,取得一定成效。2001年,柬埔寨GDP达到32.96亿美元,同比增长5.3%;人均收入约275美元;2001年,柬埔寨通货膨胀率降至0%的最低水平。外汇储备4.67亿美元。

农业在柬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85%,可耕地面积670万公顷,以种植水稻、玉米、大豆、薯类为主,粮食可基本自给。经济作物有橡胶、胡椒、棉花、糖棕、大豆、烟草、麻类和各种热带水果等。2001年农业产值占GDP的31.9%。

工业基础薄弱,电力短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近年来外商投资兴建起了较大型的纺织服装业、木材加工业及建材生产业等,使柬工业有了一定的发展。2001年柬工业产值占GDP的24.4%。旅游业呈上升势头。柬埔寨是东南亚地区文明古国之一,吴哥窟是著名的佛教圣地,世界七大奇迹之一。首都金边的名胜古寺和没有污染的西哈努克市海滩,吸引着数以万计的外国观光者。2001年共接待游客60万人次,比上年增长30%,创汇2.42亿美元。

对外贸易总额逐年增加。1996年为18.04亿美元,1999年增至21.61亿美元,2001年达26.47亿美元。其中,2001年出口为12.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64%;进口为14.22美元,比上年增长13%。主要出口商品有木材、橡胶、大米、服装、农产品及水产品等。主要贸易伙伴依次为美国、泰国、新加坡、中国、日本和韩国。

(三)引进外资概况

1994年8月国会通过了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移民法投资法的颁布,改善了投资环境,为外来投资提供了较优惠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根据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统计,自1994年8月投资法颁布以来,截止到2002年底,在柬投资项目总共908个,协议投资金额近62.59亿美元(不含投资后的追加投资)。其中,外资占投资总额的约70%。1995年是柬外来投资的高峰,当年达到19亿美元。以后逐年下降,近两年略有

回升。

柬埔寨积极争取国际社会援助恢复和发展经济。自1992年到2001年,国际社会对柬援助总额约42亿美元,其中多边援助15亿美元,双边援助23亿美元,非政府组织援助3.5亿美元。多边援助主要来自联合国机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盟等;双边援助主要来自18个国家,其中日本为援柬第一大国,援助金额高达8.8亿美元,排名第二和第三位的依次是美国(2.9亿美元)和法国(2.8亿美元)。中国也是柬埔寨重要的援助国之一。

2001年,柬利用外资1.40亿美元,占全部1.98亿美元私人投资的70%。2002年,利用外资1.43亿美元占全部2.36亿美元投资的60%。制造业中的纺织服装业是吸引投资的最大产业。外来投资的主要来源国别(地区)前5位是马来西亚(18.62亿美元)、中国台湾(5亿美元)、美国(4.34亿美元)、中国内地(3.5亿美元)和中国香港(2.38亿美元)。按实际投入,中国台湾为第1大投资伙伴。

二、利用外资政策法规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1.保证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

2.允许外资企业自主决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3.根据有关法律及柬埔寨国家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柬政府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汇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

4.柬政府鼓励在以下领域进行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生产及依法建立的开发区。

5.对投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

6.企业利润税为9%。

7.企业从盈利第一年算起,免征8年利润税。

8.对于80%以上的产品用于出口,或在政府指定开发区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其进口建厂所需材料设备和生产用的原料等均免征进口税。

9.对投资于现代农业、加工业、基础设备建设和动力机械生产的外资企业,则在建厂期间和生产第一年享受上述设备物资免税进口的优惠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二)投资法

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了《投资法》,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该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投资法》制约。

柬埔寨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柬发展理事会也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一个是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另一个是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1.投资程序。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批准。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2.投资保障。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国政府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对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根据有关法律及柬埔寨国家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王国政府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其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清算包括: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带利一起转回国外;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转移盈利,以及按规定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3.投资鼓励。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增加就业机会的领域;提高出口的领域;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在各省及农村的投资;环境保护;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鼓励措施具体包括: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符合下列投资项目,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做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工业。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上述(1)类所述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出口的投资,(2)类所述特别开发区的投资所获得的100%的免征进口税优惠的实行期限,必须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除了上述(1)和(2)类中所述投资外,对其他投资免征100%进口税期限,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产品出口,免征100出口税。

4.外国人居留。柬埔寨王国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在柬埔寨王国居留:

(1)企业职员和专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工人。

(4)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5.投资批准限制。投资法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所给予的投资批准及鼓励措施,不得转让或出售。根据柬埔寨宪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柬埔寨土地所有权极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于投资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交由柬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所有。柬籍法人是指柬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总额中占51%以上股份的法人。

(2)投资者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最长租期为70年,期满可申请继续租赁。土地使用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6.劳动力的使用。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有权依照柬埔寨王国劳工

法和移民法的有关规定,自由选择和雇用柬籍和外籍员工。投资者被允

许依照规定雇用外籍员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柬埔寨王国公民中难以找到的品行良好、有才能和专门技术的

员工。雇用此类员工,应附送其护照副本、文凭及简历。

(2)投资者有义务对柬籍员工给予适当的经常性培训。

(3)对柬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培训提高,以使它们能晋升到高级职位。外籍员工在纳税之后,允许通过银行系统将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工资收入汇往国外。

7.纠纷及解决。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投资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以下原则加以解决:

(1)纠纷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决。

(2)在两个月内,通过协调纠纷未能得以解决,该纠纷可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解决办法;或通过柬埔寨王国法律程序由法庭裁决;也可由纠纷各方协议,根据国际法加以解决。

8.结束投资。投资者若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则必须以挂号信或亲自转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以确保收讫无误。上述信件须有投资者本人或本公司全权代表的亲笔签名,且须阐明其结束活动的理由。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而要求解散其公司或企业,投资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主、起诉人和经济财政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切问题均已全部解决,投资者才能被允许依据商业法的规定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无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在被官方允许正式解散其公司和企业时,投资者均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使用。而其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如使用时间未满五年,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所有经柬埔寨王国依照其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及关于外国投资的决议,均享有投资法规定的待遇和义务。如投资者违反或不遵守投资法的各项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权利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