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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马来西亚公司

发布时间:2014-09-28 10:23:44

一、经济地理概况

(一)地理概况

马来西亚位于亚东南,由不相连的西马和东马两部分组成。西马位于马来半岛南部,南与新加坡、北与泰国接壤,东邻南海,西濒马六甲海峡;东马位于加利曼丹岛北部,东南与印度尼西亚接壤,文莱位于东马的沙捞越州和沙巴州之间的沿海地带。全国由马来半岛的11个州雪兰莪、森美兰、马六甲、槟城、玻璃市、丁加奴、霹雳、吉打、吉兰丹、彭亨、柔佛和东马的沙巴、沙崂越两个州以及吉隆坡、纳闽、布拉特再也3个联邦直辖区组成。首都吉隆坡。国土面积329.758平方公里,其中西马13万多平方公里,东马19万平方公里。马来西亚地处热带,终年炎热、潮湿、多雨,无明显季节变化,属热带雨林海洋性气候,全年平均温度为26℃—32。年温差小,但日温差较大,白天炎热,夜晚比较凉爽。人口2300万。有马来族、华人、印度人、巴基斯坦人等。官方语言为马来语,通用英语。1974年5月31日与我国建交。

(二)经济概况

国内生产总值789亿美元,经济增长率5.42%,对外贸易规模1500亿美元。1999年中马双边贸易额52.8亿美元,同比增长23.8%。马来西亚自然资源丰富。橡胶、锡、棕油和胡椒的产量和出口量居世界前列。自1960年代起,马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将工业化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1970年代以来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迅速。1980年代中期,因受世界经济衰退影响,经济出现困难,增长率下降。政府采取刺激外资和私人资本增长措施后,1987年以来经济明显好转,进入高速增长时期。1987到1996年马经济均保持了8%以上的增长,而且通货膨胀率一直保持在低于4%的较低水平。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给马经济带来了沉重的打击。1997年马经济虽保持了7.7%的增长,但1998年出现了6.7%的负增长。1999年马来西亚经济逐步复苏。

(三)引进外资概况

近十年来,制造业一直是马来西亚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外资也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截止到1998年底,马制造业共吸引外资1431.9亿马币,约合377亿美元。1998年马来西亚吸收外资最多的行业是化工及化工产品、电子及电器产品和基本金属产品,这三大行业的外资共占1998年批准外资总额的73%。1998年马来西亚的主要外资来源依次为:美国、日本、中国台湾、新加坡、荷兰、英国。其他主要外资来源还有中国内地、德

国、瑞士和澳大利亚。

根据我国外经贸部业务统计,截至2002年底,中国在马来西亚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97家,双方协议投资总额7227万美元;其中,中方协议投资总额3569万美元。其中服务贸易类企业35家,中方投资1295万美元;生产加工类企业57家,中方投资2080万美元;农业及农产品综合开发类企业2家,中方投资45万美元;矿产资源开发1家,中方投资40万美元;其他企业1家,中方投资9.8万美元。据马贸工部工业发展局统计,1997年到2001年年底马共批准我国在马制造业领域投资设立(或参股)企业共34家,主要涉及食品加工、化工及化学产品、非金属矿产、木业加工等。近年来,中国私营和股份制企业开始在马投资,目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

二、利用外资股权、产业政策和法规

马来西亚政府大力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尤其是对制造业的投资,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

(一)制造业外资股权比例政策

1.外资企业出口其产值在80%或以上者,取消股权条件限制。

2.其他出口导向投资企业的股权规定如下:

(1)出口其产值51%至79%之间者,外资股权最高可占79%;具体情况视工业技术水平、投资效果、投资规模、地点、产品附加值以及生产产品所有原材料、零配件的本地化程度等因素而定。

(2)出口其产值20%至50%之间者,外资股权可占30%至51%,视前述相同因素而定。

(3)出口其产值低于20%者,外资股权最高可占30%。但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投资项目,或由政府随时核定为国内市场优先性产品的投资项目,其外资股权可占100%。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对外资股权有最高比例限制(30%60%)的行业,如塑料包装材料、纸包装材料、电子、电器零配件等。

3.与矿物开采或加工有关的投资,其外资股权参与最高可占100%。政府核定其比例时,将会考虑投资额、工业技术水平、风险及投资项目和产品附加值高低等因素。

(二)股权分配及外商保障

若外资股权低于100%,则其余股权应依下列原则分配予马来西亚公民。

1.由外国人发起,但未指定本地合作伙伴的投资项目:

(1)外国人若持有70%或以上的股权,则其余股权将保留给土著马来人。

(2)外国人所持股权若少于70%,则30%应保留给土著马来人,其余则保留给非土著马来人。若保留给土著马来人之股权无人认购,贸工部会将部分余额分配给非土著马来人。

2.由土著马来人发起与外国人合资经营的投资项目:

(1)外国人若持有70%或以上股权,则其余股权应保留予相关的土著马来人。

(2)外国人所持有股权若少于70%,则其余额将保留予土著马来人。但若土著马来人无能力承受全部股权余额,贸工部则将部分余额分配给非土著马来人。

3.由非土著马来人发起与外国人合资经营的投资案:

(1)外国人若持有70%或以上的股权,则其余股权应分配给相关之非土著马来人。

(2)外国人若持有少于70%的股权,则30%应分配给相关之非土著马来人,而其余则保留予土著马来人。但在特殊情况下,非土著马来人经贸工部的批准,亦可承受其余全部股权。

4.外商投资保障。马来西亚已与包括中国内地和台湾省在内的7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协定一般都提供以下保证:

(1)不实行国有化征收;

(2)特殊情况下被收归国有或征收时,能迅速获得足够补偿;

(3)利润、资本及其他费用自由转移;

(4)依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投资争议,马来西亚自1966年起即为该公约的会员国。

(三)投资于多媒体超级走廊(MSC)的有关政策多媒体超级走廊是马来西亚政府为实现2020年成为工业先进国宏愿而进行的一项跨世纪工程。马政府高度重视MSC计划,视其为国家经济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为了推动这一计划的早日实现,马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极富吸引力的财税、金融鼓励政策。具体表现为

1.政府对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公司做出10项承诺:

(1)提供世界水平的基础设施与通讯设备;

(2)聘请本地与外国知识工人不受限制;

(3)获得MSCStatus的公司豁免本地公司应占公司所有权的规定;

(4)来自世界各地,旨在发展MSC的资金可自由流动,并享有向世界各地借贷的权力;

(5)提供极具竞争力的财务、金融奖励;

(6)明确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电子法律;

(7)确保不会审查国际网络;

(8)提供具备竞争条件的电讯收费率;

(9)将公司区域总部设在MSC的公司,可获得建设MSC基础设施的重要合约;

(10)提供一个强大的执行机构来推行这一计划。政府已在公司法令下注册了一个多媒体发展公司,专门负责推动多媒体超级走廊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

2.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的公司还可享有的优惠政策:

(1)10年内免缴所得税或享有100%的投资税津贴(InvestmentTaxAllowance);

(2)免税进口多媒体硬件和软件;

(3)研究与开发贷款;

(4)可获得多媒体发展公司提供的支持,如在48小时内完成处理知识工人的来马签证与工作准证手续等;

(5)公司股权与聘用员工完全不受任何种族比例限制;

(6)最先参与建设MSC的人员将受邀加入该走廊的理事会和由马哈蒂尔担任主席的国际顾问团。

(四)聘请外籍人员的有关规定

1.聘雇法。这是有关劳工的主要立法,适用于月薪不超过1500马币的雇员,以下各点应引起投资者注意:

(1)工资须于任何工资期间最后一天以后7天内付清;

(2)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

(3)超时加班工作的津贴至少为正常每小时薪金的1.5倍,休假日为正常每小时薪金的2倍,公共假期则为正常每小时薪金的3倍;

(4)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任何工作,除非事先获得劳工局局长的批准;

(5)女性员工可享受至少连续60天的产假,以及全薪或产期津贴按公司正常工资率计算,但每天不得低于马币6元。

2.聘请外籍员工规定。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外国公司可引进外籍员工担任缺乏熟练马来西亚籍员工的职务,亦可将某些主要职位(keyposts)永久保留予外国人。具体规定如下:

(1)外国公司投资额在USD200万元以上者,可自动获得最多5个由外籍员工担任的主要职位,若因业务需要增加人数,可向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IDA)提出申请;

(2)外国公司投资额低于USD200万元,其外籍职位的核定将考虑以下因素而定:A.投资额在50万马币以上,可考虑给予主要职位,具体人数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而定;B.须具备专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主管职位,以及须具备工业技能和经验的非高级主管职位,可聘请外国人担任,期限最长为10年,其条件是必须培训马来西亚人,使其最终能接任该职位。

三、利用外资税收政策

(一)外资企业税收政策

1.公司所得税。一般而言,公司及个人在马来西亚的一切收入均应课税。但是,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非居民个人汇回马来西亚的款项得以免税,银行、保险、海运及空运业务除外。如公司在马来西亚实施其业务控制及管理,该公司即被视为居民公司。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国内企业一样同为28%,获新兴工业地位的公司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优惠。从事石油生产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

2.营业税。这是在进口与制造阶段实施的单一阶段按值计税。营业税的税率一般为10%,但用来制造课税货物的原料与机械通常可获得免税。一些非必要的粮食与建筑材料的税率为15%,而烟草和酒类的税率分别为25%和20%;原料性产品、基本粮食、基本建筑材料、一些农业用具以及供建筑业用途的重型机械可获得免税;一些观光旅游和运动用品、书籍、报章与读物也可获得免税。

3.服务税。某些指定机构所提供的特定货物,如食物、饮料和烟草等,以及服务须交服务税。税率通常为5%。目前,所有大型饭店以及设在饭店内、外的餐厅,都须缴服务税。

4.国产税。本地制造的一些特定产品须缴国产税,主要包括彩电、冰箱、香烟、酒类、空调机、纸牌、汽油、柴油与机动车辆。

5.进口税。大多数进口货物需缴付进口税,税率分按值计税和特定税率。按值计税的进口税率介于5%300%之间。近几年来,大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的进口税已被取消。

(二)税收抵减及奖励措施

1.投资制造业的奖励措施。为鼓励本国和外国公司投资制造业,马来西亚政府制定了如下奖励措施:投资于制造业的公司可享有的最主要的奖励为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Status,简称PS)及投资税负抵减(InvestmentTaxAllowance,简称ITA)及再投资抵减(ReinvestmentAllowance,简称RA)。

(1)新兴工业地位(PS)。获得PS奖励的公司将可获准部分减免所得税,即仅须就其法定所得之30%课征所得税。免税期为自贸工部核定之生产日起5年。作为一项额外奖励,投资于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砂捞越州及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的公司,仅须就其法定所得的15%征收所得税,期限有5年。该奖励适用于2005年12月31日前受到的申请。

(2)投资税负抵减(ITA)。获得ITA奖励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60%,得以享受投资税负抵减。此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之70%。未加利用的任何抵减额可转结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减额被用完为止。其余法定所得的30%则依现行公司税率征税。作为一项额外奖励,

投资于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州、砂捞越州及东部走廊的公司,将可获得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80%的抵减额。此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85%。

(3)再投资抵减(RA)。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因需扩充生产能力、使生产设备现代化或使产品经营多元化而产生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者,公司可就其资本支出的60%享受再投资抵减。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未使用完的抵减额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用完为止。在沙巴、砂捞越州及东部走廊地区进行再投资的公司可就其资本支出的60%,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全部法定所得(注:马来西亚的东部走廊包括吉兰丹州、丁加奴州及彭亨州)。

2.对外商投资于农业、高科技产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制定了与制造业类似的鼓励政策。

3.马来西亚政府也从出口退税的角度对鼓励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制定了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