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8年12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企业登记范围如下:
1.具备企业法入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1)农、林、牧、渔、水利及其服务业。该行业中登记各类种植场、养殖场,以及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经营单位。为农、林、牧、渔、水利业服务的企业也属于登记范围。
(2)工业。工业分采掘业和制造业。采屈业包括9大行业,制造业包括83大行业,共计42大行业都必须登记。自来水、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企业,以及机械、交通运输等生产设备的修理企业,也属于工业登记范围。
(3)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具体包括对矿产、石油、海洋、水文、工程环境、区域的地质普查、探矿.测绘和探查技术服务业进行登记。
(4)建筑业。涂登记土木工程建筑业外,管道、线路和设备安装、建筑探查设计业和建筑修缮业企业,也届建筑业登记范围。
(5)交通运输业。包括航空、铁路、公路、水上、管道运输企业及装卸搬运业。
(6)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讯、邮电业。
(7)商业。包括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业。
(8)公共饮食业。包括饭馆、菜馆、冷饮馆、酒馆、茶馆、咖啡馆及切面铺等。
(9)物资供销业。除国家专营物资系统外,还包括各部门所属经营生产资料的物资供销机构。
(10)仓储业。包括各个部门所属的从事仓储业的经营机房地产经营机构。
(11)房地产经营业。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业。
(12)市内公共交通业。包括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下铁路等行业。
(13)居民服务业。包括旅游、旅馆、理发、洗染、日用修理及其他为居民服务的行业。
(14)咨询服务业。包括科学校术、经济信息的咨询及企业管理咨询、机关决策咨询、法律咨询、财会咨询。
(15)金融保险业。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机构及各级保险公司。
(16)其他行业。指以上15个行业以外的可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的行业,如租赁业、广告业、劳务业,以及从事商标、包装、装演设计的经营单位等。
2.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按照上面所列行业或者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1)公用事业,
(2)卫生事业;
(3)体育事业;
(4)社会福利事业;
(5)教育事业,
(6)文化艺术事业,
(7)广播电视事业;
(8)科学研究事业;
(9)技术服务事业。
3.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上面第一或第二两点所列行业申请营业登记,
(1)联营企业;
(2)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3)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
(4)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文机构,
(6)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申沥登记。